鲁教师发〔2015〕6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实际,经研究,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次数
自2016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一年举办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试时间以国家公布的时间为准。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籍证明报考。
二、将师范类毕业生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相应类型的教师资格考试:
(一)2013年(含)以后入学,且2016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二)2013年(含)以后入学,且2017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简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程序
为方便考生报考,自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报名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在面试和资格认定时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各级认定机构不予认定。
四、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根据规定,自2016年起,报考和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调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
自2016年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六、调整对非师范类申请人教育类课程修习及教育实践的考察方式
对非师范类申请人教育类课程修习及教育实践的考察,由所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其入职后,结合岗前培训及入职教育进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之前,我省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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