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 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蓬莱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 上的缺陷。事故隐患依据风险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行为,或者有关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 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 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 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 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 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政府(管委)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 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 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 市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 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向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 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 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 产经营单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举报;如所在地相关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再 向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 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 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查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 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 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 报人是否受理;需要延期办结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以及重复 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 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 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以及接受奖励等情 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 鉴定笔迹。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 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 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 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 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 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 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由县级以上政府(管委)按照管辖权 限,组织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 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等情况,对举报重 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 报人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举报其他一般事项的举报人,给予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 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 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 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 核查效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 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严肃 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蓬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