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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实用手册

时间:2015-01-29  来源:  作者:

 

序言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何谈发展。 确保师生安全是教育的头等大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 容和有力保障,是办好让人们满意教育的基本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一所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是一所不合格的学校;一个 不重视安全的校长,是一个不成熟的校长;一个不具备安全 意识的教师,是一个不称职的教师。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是教育教学管理的行家里手,更要成为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明白人。
为了帮助学校、幼儿园把握校园安全工作的着重点,预 防和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市教育局组织编写了《学校、幼儿 园安全工作实用手册》,从积极预防的角度,对学校安全管 理的基本要求、工作标准、防范措施等方面工作汇集成册, 要求所有学校、幼儿园领导及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广 大教师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市教育局将采取抽查的办法,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测试,并将测试成绩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考核体系之中。
《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实用手册》从实际出发,用简 捷的方法回答了广大校长和教师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该 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避免校长因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而受到责任追究。
《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实用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广 泛听取了一线校长、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得到了县市区教 体局安全办主任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他们积极配合,搜集资料,并对内容进行审核,付出了辛勤劳动,在此表示感谢。
 
专题一:校舍安全
 
1.校内所有校舍都要达到校舍安全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凡达不到标准的校舍不得使用,并及时将校舍存在的问题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学校应建立校舍及附属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常规检查 每月不少于 1 次,专项检查随时进行,如:开学前和台风、暴雪、 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 要组织专人进行集中检查。 检查重点:校舍、厕所、旗杆、挡土墙、宣传栏、宣传墙、 车棚、院墙、栏杆、门窗玻璃、避雷装置、高大树木、体育器械等。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建立 隐患整改台账。对暂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封闭、停用 以及专人监管等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并书面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地处水库塘坝下游、主要河道两侧、山洪、泥石流易 发区的学校,汛期要派专人监控,制定疏散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4.校内有建设项目的学校,在项目开工前,要按规定程 序报批,对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责任,督促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工地 要设立围挡,实行封闭化管理,围挡外侧要设置警示牌,严 禁师生进入建设工地。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施工车辆和人员开辟专用通道。同时,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师生不靠近或进入建筑工地,不在塔吊覆盖区域内玩耍活动。
5.拆除危旧校舍、移除高大树木时,应尽量选择学生离 校期间进行。
6.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 900mm,室内楼梯平台 及室外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 1l00mm。外廊栏杆(栏 板)净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 于 110mm。 学生经常出入的屋面应设置女儿墙或安装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 1100mm。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 900mm。各种栏杆均应坚固,不易攀登。
7.楼房二层以上的房间不得作为藏书室使用,以防荷载 过大,压垮校舍。
8.楼房二层以上的外窗户开启间距不得大于 200mm,并在 200mm 处加锁固定,防范学生坠楼。
9. 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 (或杆) 防跌落板 , (或 杆)的高度不低于 250mm,长度不低于床体的 2/3.
10.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假山以及危险建筑物 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11.学校应及时清理屋檐(顶)和路面上的冰雪,防止 压垮校舍和人员摔伤以及冰凌伤人。
12.明知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 不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校长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题二:交通安全
 
1.实行统一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幼儿园,要安排教师 维护上下车秩序, 车辆到达终点站后, 跟车教师要清点人数,防止遗漏。
2.自行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学 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 和检测。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证照不全的机动车接送 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 3 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 有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3.对乘坐社会车辆上下学的学生,学校、幼儿园要建立 学生上下学交通管理台账,详细掌握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乘车人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召开家 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等形式,教育告 诫学生及家长自觉拒绝乘坐“三无”车、农用车、报废车、超员超速或车况差的车辆上下学。
4.接送学生的车辆时速不应超过 40 公里。
5.学生、幼儿上下车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位置, 不得转向、倒车、移动车辆,防止伤及学生。
6.不得组织学生到公路和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开展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7.学校应加强对出入校园的私家车的管理,应尽量避免 机动车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期进出校园。
8.学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需要租用车辆时,必须 租用有营运资质企业的车辆,并与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安排教职工随车导护,制定应急预案。
9.遇到雨、雪、冰、雾等恶劣天气,学校要果断采取停 课或放假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要停运,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0.学校门前应设立红绿灯、减速带、斑马线、警示牌 等警示标志。
11.学校应积极争取、协调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学生 上下学时段,增派警力疏导指挥交通,缓解门前交通拥堵状况。
12.学校发现“三无”车,农用车接送学生以及超员、 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查处。
 
专题三:饮食安全
 
1.学校食堂、餐厅标准:普通高中住宿生生均面积不少 于 1.5 平方米;普通初中(按在校学生总数的 50%计算)生 均 1.5 平方米;普通小学生均 0.5 平方米。新建、改建食堂 的图纸设计应征询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2.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 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应由学校安排专人负责 经营管理,实行“米、面、肉、油”等大宗物品集中定点采购,建立索证登记、进货验收制度与饭菜留样、餐具清洗消 毒记录等制度。
4.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 1 次健康体检, 持证上岗。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流行性传染病(包括这 些病原的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5.学校食堂应设置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 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加工操作场所应合理布局,防 止食品在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6.学校食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刀、墩、板、桶、盆等)要分区域存放、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不准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塑料容器。
7.学校食堂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柜、保洁柜等设 施,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存放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 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
8.学校食堂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 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9.食品贮存应有相对独立的存放间,并有防鼠、防蝇、 防尘等设施,做到通光、通风,保持干净卫生。食品存放应置于货架上,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10.食品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 用品。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食品加工间和仓库要注意上 锁,严防投毒。
11.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 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 个小时,若超过 2 个小时存放,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
12.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冷藏、冷冻原料、半 成品和成品应分类、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剩余食品冷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 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13.每餐要对供应的食品成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 分别盛放于经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留样食品不少于 200 克,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14.校内水井、饮用水箱、畜水池以及储存开水的容器 应加盖上锁,以防投毒和人员坠落;饮用水箱或畜水池的容 积以不超过学校 48 小时用水量为宜。
15.学校自备水源(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 应定期检查清洗消毒,距离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必须在 25 米以上,保证水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16.学校商店不对外承包,不得经营“三无”食品和自制食品。
 
 
 
专题四:消防安全
 
1.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的每个楼层至少配置2组灭火器,每组 2 具,规格一般为 8 公斤 ABC 类干粉灭火器。锅炉房、厨房、餐厅、档案室、微机室、阅览室、电教室、实验室、值班室、传达室等场所至少配置 1 组 2 具灭火器。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及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礼 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含拐角处、阶梯处)和楼梯口应设 置符合消防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 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等。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中心线 不高于地平面 1 米,其间距不大于 15 米;安全出口标志灯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4.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当设置应 急照明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范围应当全覆盖(覆盖 全部疏散通道、楼梯和出口),应急照明电源连续供电时间 不少于 30 分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购买具有产品 认证标识的正规产品,并向销售方索要检验报告。
5.建筑物内的消火栓安装位置要求其出水口的中心距离地面高度为 1.1m,每隔 50 米设置 1 处,并保证消防栓设施完好无损,有足够的水压。
6.楼梯设置的位置、数量、宽度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 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消防要求,每栋多层建筑不得少于 2 座楼梯。新建校舍要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并持证上岗。
8.学校应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制作悬 挂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图板,粘贴消防器材使用说明和责任标牌。
9.学校应当每 2 周对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库房、配电室等部位进行 1 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灭火 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私接乱拉电线、线路老化、违规使用电器、超负荷用电、疏 散通道不畅以及灭火器过期等问题,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专题五:校园安全保卫
 
1.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1-3 名专兼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学生规模在 500 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 2 名安全保卫人员;学生规模在 500 人至 1000 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 3 名安全保卫人员;学 生规模在 1000 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 2‰ 增配安全保卫人员。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
3.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有 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4.学校应当在校门口、围墙四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 与公安部门联网,监控资料保留 30 日以上。财务室、微机 室、网络中心等部位要安装红外周界报警装置。视频监控显 示器要有专人负责看管操控。
5.学校门口应当设立传达室,传达室应配备自动喷射 器、伸缩警棍、警用钢叉、外线电话等必要的安保器械;有条件的学校,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在学校门口设立警务室。
6.学生上学期间,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 校,不得将学生拒之门外,值班领导、教师要提前到岗。
7.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校门上锁;外来人 员、车辆进入校园,要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
8.上下学时间,专业保安持械上岗,值班领导和教师佩 戴明显标志执勤,共同做好执勤护导工作,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9.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送的 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10.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配备宿舍管理员,严格执行 就寝点名、夜间巡查等制度,重点做好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11.学校应当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和收缴工作,严禁 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入校。
12.学校不得将校园场地或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13.学校应将校园内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开,开 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14.学校校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会议情况要 形成纪要,对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15.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 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演练等情况。安全档案将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专题六:拥挤踩踏安全
 
1.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时间多在下晚自习、下课、上 操、就餐和集会时,学生集中上下楼梯,且心情急切。
2.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地点多在教学楼、宿舍楼一、 二层之间的楼梯转角处以及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3.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群体主要集中在小学生和初 中生。他们年龄较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遇事容易慌乱,使场面失控,造成伤亡。
4.易导致拥挤踩踏事故发生的设施设备:一是通道狭 窄,楼梯,特别是楼梯拐角处狭窄,不能满足学生集中上下的需要;二是建筑不符合标准,一栋楼只有一个楼梯,不易 疏散;三是照明不足,晚上突然停电或楼道灯光昏暗,没有 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备,容易造成恐慌和拥挤。
5.易导致拥挤踩踏事故发生的管理因素:一是学生在集 中上下楼梯时,没有老师组织和维持秩序;二是学生上晚自习时没有老师值班,下课时无人疏导;三是个别学生搞恶作 剧,在混乱情况下狂呼乱叫,推搡拥挤,致使惨剧发生;四 是没有对学生和教师进行事故防范教育和训练,无应急措施。
6.学校应在易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时间段和地点,安排 值班教师指挥、疏导。倡导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次逐次下楼,强调安全第一,不强调整齐快速。
7.学生晚间自习,必须有教师值班、领导带班,遇到突 然停电或照明设施损坏时,学生要立即原地停止一切活动,不得走动、喧哗、尖叫,查明原因后由值班教师和带班领导 组织撤离。
8.学校应将低年级学生安排在一楼或较低楼层教室。
9.学校应在楼梯台阶上画中间标识线及行进方向指示 标志,在楼梯迎面墙壁上悬挂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的标志牌。
10.学校应及时检修、更换楼梯、走廊、厕所的灯泡、 开关等照明设施,确保能正常完好使用。
11.学校应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专题七:教学活动安全
 
1.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成立临时 的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制定详细的活动 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 一律不得组织外出活动。
2.新生入学应提交体检证明。小学、幼儿园在入学、入 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 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不得组织参与 其不适合的活动。
3.新学期开学和作息时间变动时,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 到校、离校时间书面通知家长。
4.学校教师发现学生无故缺勤、缺课,应及时与学生家 长取得联系,避免学生出现意外。学生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离校,应与其家长做好沟通、交接工作。
5.学校教师不得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避免由于教育方式方法不当,而导致学生出现安全问题。
6.上课时,教室前后门不得上锁,以便紧急情况下学生 疏散。
7.学校组织体育活动和上体育课前,体育教师要对运动场地、器械、器材进行安全检查;进行投掷项目训练时要划定危险区域,严格防范学生擅自进入。体育教师不得擅离职 守。
8.学校应当建立危险化学药品进货、领用、交回台帐, 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柜存放。
9.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 或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 动,教职工不得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购物或从事与其年龄 不相适宜的劳动。
10.学校应当做好室内洗手间、厕所等部位的地面防滑 工作,防止因地面湿滑摔伤学生。
11.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擦洗楼房二层以上的外窗玻 璃。
12.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必要的生理、 心理健康教育。
 
专题八:安全教育与演练
 
1.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授 课,保证课时(间周 1 节)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 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学校应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 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到学校开展 1 次法制教育讲 座;适时邀请交警、消防、气象、地震、卫生防疫等部门专 家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3.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 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知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 法和手段;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员以及电工、锅炉工等 特殊工种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4.学校除利用安全课、班团队会、国旗下讲话、专题讲 座、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随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外, 还应当在开学初、 放假前、 防灾减灾日、 安全教育月 (日) 等时期,有针对性的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5.学校应当在学年或学期初,逐级层层签订安全责任 状,落实安全责任。
6.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地震、火灾、洪水等灾 害事故,每学期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前,要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演练过程中,要请有关部门专家现 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进行现场讲评,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和完善。要特别注意演练安 全。
7.学校应安排资金购买安全教育书籍、光盘、挂图等相 关资料,作为图书室藏书,供师生借阅使用。
8.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至少应包括交通、溺水、火灾、中毒、倒塌、踩踏、网瘾、暴力、触电、活动、性侵害、自杀自残、校园盗窃、校 园猝死、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离校(家)出走、绑架勒 索、摔死摔伤、炸死炸伤等方面内容。
 
专题九: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1.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安全事故及 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
2.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校 长报告;校长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 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学校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导致安全事故、造 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因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设施与器械配备 原因而导致校园安全事件、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3)因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 所的照明、消防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4)因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等原因造成学生和教职工 伤亡的;
(5)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的;
(6)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7)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的。
4.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受伤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受伤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下受伤的事故。
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划分:
(1)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 100 人以上并 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2)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 100 人及以上, 或出现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
(3)一般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 99 人及以上, 未出现死亡的食物中毒事故。